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

我院组织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

来源:本网站 发布时间:2007-11-23 浏览量:0 分享:
 
 
  11月21日,我院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《城乡规划法》。学习会由院总规划师、规划分院院长兰 波主持。院领导刘李力、林宗定参加了学习会。
  大家认为,《城乡规划法》有许多亮点:一是城乡一体,全面协调。由于原有的城乡规划法规就城市论城市,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,使城市和乡村之间缺乏统筹协调,衔接不够,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。《城乡规划法》将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,标志着原来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,城乡规划即将步入一个新时代,必将谱写城乡统筹、协调发展的新篇章。二是严格实施,禁止乱改。当前,个别地方政府和领导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,甚至“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”,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。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,《城乡规划法》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的章节,并进一步加强了法律责任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。三是赋予民权,强化监督。《城乡规划法》特别强调规划公开,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,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环节。四是历史资源得到保护。一段时间来,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,自然资源、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。《城乡规划法》对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,如何保护自然资源、体现文化特色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。五是编制单位要负法律责任。《城乡规划法》规定,编制单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,这也是《城乡规划法》的一大新意所在。
  《城乡规划法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,这是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,协调城乡空间布局,改善人居环境,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的重大举措,与我院的业务工作由作紧密的联系,全院干部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,坚决贯彻执行。
(附图:四张)
 
 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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